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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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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工程质量
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建设管理服务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建市〔2014〕130号《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和省住建厅苏建建管〔2014〕500号《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实施方案》
 
 
江 阴 市 建 设 局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报:无锡市建设局,江阴市政府办。
抄: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附件:
 
江阴市建设局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
两年行动方案》实施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全国工程质量两年行动电视电话工作会议精神和省住建厅工程质量两年行动部署会的具体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无锡市建设局要求,通过两年的专项治理行动,全面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不断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使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工程质量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组织机构
江阴市建设局成立以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工程质量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局建筑业管理科、法制科、城建科、行政许可科、总工办、重点办、征收办、市政处、开发办、建工处、质监站、安监站、稽查大队、档案馆、审图中心、检测中心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建筑业管理科。
三、治理范围和内容
范围:全市在建、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是保障性住房、商品房、重点工程、市政道路等。
内容: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施工单位总分包合同是否按规定备案,是否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建筑材料是否进行检验,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无资质承接工程、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弄虚作假;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技能培训是否落实到位等。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和省住建厅《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各职能机构和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其责任,强化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89号令)和《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政府143号令)的要求,督促责任主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切实负起相关的质量责任。
2、切实推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省质监总站《关于做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的通知》(苏建质监〔2014〕9号)的要求签署项目负责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要督促五方主体的法人代表补签项目负责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补签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没有补签的,不得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省住建厅《关于统一和规范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苏建质〔2012〕463号)的要求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未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的,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质量监督机构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建立以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人代表授权书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五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保存,未建档案或档案建立不全的,不予竣工验收。
4、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各职能机构和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省住建厅《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的规定,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及时在信用管理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
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工程检测单位等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和产品、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的要求,与各类评优评奖、市场准入、企业资质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1、创新监督检查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监督抽查等法规监督检查制度,积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随机检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2、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本市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行政审批窗口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核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或岗位证书。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组建项目管理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
3、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的责任。各职能机构和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规定,落实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
4、推进工程质量专项治理。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办〔2013〕622号)和《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住宅工程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3〕210号)的工作部署,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工作要求,继续推进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五年行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入手,狠抓工程实体质量突出问题治理,严格执行标准规范,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活动,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5、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一是加大对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和清出力度,严格按标准核查监理企业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要求。二是要求监理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机制。监理企业要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三是按照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标准,保证项目监理部在人员、设备、办公设施等方面按照规定达到配备标准要求,落实总监及具有签字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岗制,各岗位监理人员履行自身职责的情况,使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与投标承诺相一致。四是加强对监理工作标准化建设的探索和研究,建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
(三)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1、准确认定、重点查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依照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的规定,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二是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转包行为。三是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分包行为。四是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行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出借资质行为。
2、对查实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严格依法实施处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巨大、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于2014年9月30日前开工的在建项目,企业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且在今年11月底前整改到位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在全面检查和督导抽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可以从轻处罚,限期内末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从重处罚;2014年10月1日后新开工的项目,参建各方应保证无专项治理所列的各类违法行为,并互相监督,一旦发现违法问题,将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3、做好宣传并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治理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是今后两年的重点工作,因此,各职能机构和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检查,认真部署,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将违法行为及时记入信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工作过程中,要积极宣传政策法规,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意识,加大对被查出的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惩戒力度,将违法行为在建设局网站公布曝光,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同时,要及时发现好的企业和项目,树立正面典型,给予鼓励和支持。
(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1、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引导建筑业企业,适应现代化大工业生产方式要求,积极开展转型升级工程,鼓励设计施工一体化、结构装饰一体化以及预制装配式施工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发展。鼓励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部品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鼓励产业联盟向产业链上下游不断延伸,通过各方资源的优化整合,实现联盟成员的互利共赢,实现建筑产业链的融合互动发展。
2、健全监管体系。积极探索实践,对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工程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不断总结监管经验,探索对预制构件生产的质量监管方式和装配式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求,强化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
(五)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按照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其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引导施工企业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明确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要求施工企业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要求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未建立教育培训制度,或者未按照教育培训制度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施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2、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培训工作,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
(六)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省、市总体要求,科学组织、安排部署诚信体系建设和建筑市场综合监管工作。
1、归集建筑市场主体和工程现场基础信息。按照“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思路,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完善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和人员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企业、人员、项目和信用相互关联的评价机制,实现对建筑市场各环节的一体化联动监管。
2、加大信用评价成果应用范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投标等建筑市场各环节;二是按照省住建厅统一部署,选择建筑施工企业率先试行电子化审批,逐步取消企业申报资质需报送的各类纸质材料,依据各部门日常监管过程中对许可对象产生的数据,按照住建部资质标准进行网上审批,实现建设工程企业审批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三是引导企业从重资质向重信用管理转变,对正常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根据省住建厅要求,在其资质升级(省级许可)时代表工程业绩和技经人员等方面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在省级层面的行政许可中,重点审查其注册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员信息以及一项代表工程业绩,且人员和业绩以信用信息平台数据为准。
五、工作计划
今后两年,我市将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行动方案和本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专项行动。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中,市建设局每4个月对本市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多发的企业和项目,要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
(一)宣传动员(201410—11月)。2014年10月底前制定我市具体实施方案,11月底前,召开全市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会议,组织宣传贯彻,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
(二)自查自纠(201411月)。2014年11月,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对照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验收规范,以及各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三)全面检查(201412—20166月)。市建设局组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每4个月对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一次排查,每月检查结束后,填写《工程质量治理工作月度情况表》,于每月5日前逐级上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
(四)总结分析(20167—8月)。对全市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并形成总结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职能机构、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有效推进。各机构、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治理两年行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挂帅,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联络人员,保证治理工作的成效。
(二)广泛宣传,加强教育
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此次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提高思想认识,普及质量安全生产知识,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形成工程质量治理活动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要针对我市实际情况,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合理统筹,科学安排,明确治理工作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对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要重点检查。在兼顾常规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治理工作,将集中治理、阶段性治理和日常治理相结合,将重点检查和常规巡查相结合,逐步将治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
(四)建立制度,保证效果
一是建立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讨论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及时提出对策,有效解决问题,保证治理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
二是建立通报约谈制度。治理工作中,对建设工程责任单位、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通报制度。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整改不落实的责任主体,将约谈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
三是建立总结报送制度。要做好治理工作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每4个月形成工作简报,每年进行半年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将治理工作信息定期上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
四是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治理过程中,为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治理工作成效,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投诉举报电话:8607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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